說明方式一)由簡易案件單一窗口受理申請,申請人來電時,專人受理記錄姓名、統一編號、地段、地建號等相關資料。二)本所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核資料,確認申請人戶籍住址與登記簿住址不同(標的屬地籍清理列管者不予受理)者,逕為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 條規定,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