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電子書:保留暨傳承機關文化
為查明共有耕地出租或自耕情形,凡私有自耕耕地,每一地號繕製一張, 除逐筆調查填載外,並再予複查註明審查事項,俾供佐證。
為複查地主耕地使用情形,將地主歸戶之各筆耕地,無論自耕或出租, 均逐筆填列製表,再將複查結果填妥後由租佃雙方簽名蓋章。
耕地於複查及整理工作完畢後,依據業主戶地複查結果,就被徵收的私有耕地造 具徵收清冊,記載戶號、所有權人、耕地標示、補償地價、他項權利等。
耕地確定徵收後,依現耕農民歸戶編造放領清冊,俾利放領移轉予承領人。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公告地價之目的,乃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10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每三年重新公告地價一次,縮短為每二年一次,並自107年起實施。
以地段為單位,按每筆出租耕地之分耕人數分別編造,實地複查佃農耕作情形, 以作為放領之依據。
民國98年起至今,全面使用地用系統由電腦繪製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圖。
91年起使用土地利用系統產製編定清冊,逐步實施電腦化作業。
70年代以地籍藍曬圖為底,採用色筆逐筆手工描繪製作。93年至97年改採電腦產製地籍圖,再以人工著色。
由人工逐筆填寫造冊,有異動時以紅筆註記或劃線刪除另填載於後。
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政策。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施行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施行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公告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本摘錄簿係按鄉鎮及地段為單元編造,記載地號、地目、等則、地價區段、地價等資料。
本簿冊記載,收件日期、收件字號、鄉鎮市別、土地標示、面積、持分移轉、申報移轉現值、權利人及義務人等資料。
每年編製平均地權土地公告現值評議表送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
地價區段(略)圖劃分方式以鄉鎮及地段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等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使用「區段地價估價查估作業系統」,於圖形編修子系統可加入各種圖層(如:都市計畫圖、道路圖及航照圖等),利於編修及產製地價區段(略)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