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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日辦理自107年起已規定地價地區,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作業(106年5月10日修正平均地權第14條規定)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107年1月1日辦理自107年起已規定地價地區,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作業(106年5月10日修正平均地權第1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