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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發布單位:登記課


有關內政部110年11月30日發布之「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23條規定,有關地政士事務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應於申請開業時,一併報本府備查;另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地政士事務所,應依規定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111年6月1日前),將計畫及處理方法報本府備查,報請備查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地政士親自至本府地政局地籍科辦理。
(二)郵寄申請:地政士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地籍科辦理。
(三)交由所屬公會轉本府備查。
(四)交由本市各地所轉本府備查。
註:聯合事務所以其中一位地政士提出申請即可。

相關文件範本可至下列網頁查詢 [👇]
https://www.land.tycg.gov.tw/chaspx/Scontent.aspx/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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