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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發布單位:地價課

有關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3、第81條之2、「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110年7月1日已屆滿、終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分別給予下列申報登錄緩衝期;届期未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不實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查處:
一、属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之预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二、屬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9月30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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