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出生別或稱謂漏寫或寫錯。 1.婚生子女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 2.養子女以「養子、養女」表示,不列其生家之出生別。 3.如果涉再轉或代位繼承,有孫子女為繼承人時,孫子女亦以其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 表示,不以「孫子、孫女」。二、繼承情形(繼承、拋棄)未填寫。三、切結語誤漏(標準切結語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立表人應為「申請人」。 (寫「繼承人」也可以)。四、立表日未寫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