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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系統表之常見誤漏有哪些?

  • 發布單位:資訊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出生別或稱謂漏寫或寫錯。
1.婚生子女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
2.養子女以「養子、養女」表示,不列其生家之出生別。
3.如果涉再轉或代位繼承,有孫子女為繼承人時,孫子女亦以其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 表示,不以「孫子、孫女」。
二、繼承情形(繼承、拋棄)未填寫。
三、切結語誤漏(標準切結語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立表人應為「申請人」。
(寫「繼承人」也可以)。
四、立表日未寫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