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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要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資訊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1.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
2.一定要在您知道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 的話,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取得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後,應於申辦登記時一並檢附,並於繼承系統表敘明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