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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收代寄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為使民眾能夠不受地理位置之限制達到便利洽公之目的,本市提供跨域收件優質服務,以達簡政便民,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之目標。

一、名詞定義:

(一)管轄機關:指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二)代收機關:指協助代收非其管轄區申請案件之登記機關。

二、實施項目

一、土地登記。
二、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四、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五、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六、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七、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九、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十、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說明】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向代收機關臨櫃辦理代收申請案件,應填具申請單,並繳納郵資,連同土地登記、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相關作業規定及申請表單等應填寫之文件,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