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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百百種-公告土地現值

  • 發布單位:地價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公告土地現值

竹
名詞解釋
圖為貫徹漲價歸公之平均地權理念,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政府機關依其所申報之移轉現值,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惟實際移轉價格認定不易,亦易引發匿報、低報情事,政府乃於民國53年修正公布「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提出「公告土地現值」之制度,作為審核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於民國66年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同時增訂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現行制度,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之地價,稱之為「公告土地現值」。<出自林英彥主編 不動產大辭典 頁92>

元舉例說明
竹竹擁有A地(大園區青山段5地號),在沒有任何分割或合併的前提下,竹竹若於110年間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或於地政局網站查詢),則可從謄本上得知A地當年度(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50,500元/平方公尺。由於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公告,若想瞭解A地110年前各年度的土地現值,可向事務所申請地價謄本,或於地政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