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規定地價名詞解釋原地價包含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其中「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舉例說明竹竹擁有A地,於民國42年死亡,竹竹的繼承人想預先計算繼承登記的登記規費,繼承登記以土地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因民國42年尚無規定地價,以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A地第一次規定地價為民國76年5元/平方公尺,則本案繼承登記規費計算方式為5(元/平方公尺)*A地面積(平方公尺)*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