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2-21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登記課 |
106-02-21 | 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並代理繼承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 | 登記課 |
106-02-21 | 辦理跨轄區之繼承案件時,後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得以先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已歸檔證明文件影本據以受理 | 登記課 |
106-02-21 | 繼承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其所繼承之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標示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或得於申辦繼承登記時連件辦理標示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 | 登記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