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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跨轄區之繼承案件時,後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得以先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已歸檔證明文件影本據以受理

  • 發布單位:資訊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3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2794號函
【要旨】:辦理跨轄區之繼承案件時,後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得以先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已歸檔證明文件影本據以受理
【內容】
基於便民起見及行政機關一體化,和考量登記證明文件僅有一份,於辦理跨轄區之繼承案件時,後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得以先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已歸檔證明文件影本據以受理;倘需證明文件正本以供審查,自得至原先受理之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