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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百百種-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發布單位:地價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竹
名詞解釋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由申報人就土地漲價總數額,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按我國現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制度,係採以土地公告現值申報為主,按自行申報為輔。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參照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圖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6.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1款至第4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價購之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1項第4款至第6款及第2項規定。<出自林英彥主編 不動產大辭典 頁150>


元舉例說明
竹竹在民國80年1月買進了A地,並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8,000元/平方公尺,故竹竹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為8,000元/平方公尺(此即為竹竹取的A地後的原地價)。後竹竹在民國109年11月將A土地訂約轉售於園園,而園園110年2月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A土地在11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20,000元/平方公尺(此即為園園取的A地後的原地價,而8,000元/平方公尺則變為前次移轉現值),則園園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為20,000元/平方公尺。
其中A土地於民國80年至110年之漲價數額為12,000元/平方公尺(20,000-8,000=12,000),賣方(竹竹)則就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依法繳納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