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超過1人時,登記簿僅記載「○○○等○人」,共有人姓名持分以共有人名簿為準。
每筆土地及建物必有標示部及所有權部,或有他項權利部,建物登記簿依建物基地號先後排列,而非依建號排序。
35年至65年期登記作業使用之土地建物登記簿,每筆土地及每棟建物必有標示部及所有權部,或有他項權利部。
多人共有時,共有人姓名記載於共有人名簿。
登記簿以地段為單位,每棟登記編一登記用紙,並依登記次序〈即登記番號〉,順序分簿編成每棟建號登記用紙內分登記番號、表題部表示欄記載建材、建坪標示有關事項、甲區事項欄記載所有權有關事項、乙區事項欄記載抵當權有關事項。
因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系以登記番號而非以地號為編排順序,故須有索引以資對照,見出帳即為日據登記簿之索引簿。
登記簿以地段為單位,每筆登記編一登記用紙,並依登記次序〈即登記番號〉,順序分簿編成每筆地號登記用紙內分登記番號、表題部表示欄記載土地標示有關事項、甲區事項欄記載所有權有關事項、乙區事項欄記載典權、胎權有關事項、丙區事項欄記載瞨耕權有關事項。
多人共有時,共有人姓名記載於連名簿內記。
台帳資料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其中台帳所涵蓋的資料項目與現行土地登記資料中的標示資料相似,包括有土名、地番、等則、地目、甲數、地租、沿革、登記日期、事故、業主姓名及業主住所等。
鄭成功寓兵於農政策,不僅讓軍隊自耕自食,且就近監視原住民動靜,維護漢人安全,並有組織利用大批少壯勞動力屯墾各地,也促進農業發展。
取得土地除無主之地須向官府申請,而「番地」又分為「生番」地與「熟番」地,「生番」地是採封山方式;「熟番」地則於1724年始開放招墾。當時在開墾需龐大資金,中北部拓墾多以合股方式進行。
對於土地的全面效用,首重水利建設的推展,1903年至1911年間為官設埤圳的時期,1912年以後為水利建設發達時期。其中耗資最多且建設最大的,為嘉南大圳莫屬。
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和澎湖列島給日本。因土地制度混亂,產權不清,於1898年頒布「台灣地籍規則」以及「台灣土地調查規則」,全面實施土地調查與土地整理。
農地重劃改善農林業的生產和工作條件,將畸零狹小不適合農作的農地辦理交換分合,並規劃灌溉、排水、農路等設施,便於機械耕作,使產量大為提高,加速改善農村經濟。
195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為解決台灣農村長久以來地權不均的問題,安定農村社會秩序。
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都市邊緣中,畸零細碎不適合經濟使用的土地,經重新整理、交換分合,配合公共設施、公園、廣場,改善道路與河川等,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再按原土地比例分配原所有人。
1951年實施公地放領,將從日本人手中接收的公地出售,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
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將地租降到土地主要作物全年收穫37.5%為限,解決部分租佃問題,減租後農民因租期獲得保障,而帶動增產意願,土地生產總量逐年增加。